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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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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llf.cn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 * 郑州 * 呼和浩特 Beijing * Zhengzhou * Hohhot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河生物”)的委托,担任其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号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

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误导或疏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

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

2法律意见书

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的批准或授权1、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李福忠先生、谢昌贤先生、王月清女士回避表决。上述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6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3、2026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1号监管指引》及《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48):“本次权益分派将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6950439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3821410股后的755682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3法律意见书

人民币1.00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755682988股×1.00元/10股=75568298.8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6月

1日。”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方法根据《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三章之“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购买价格为3.13元/股。”“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完成非交易过户之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等规定以及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调价公式: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调整前初始购买价格与2025年权益分派方案的

相关数值代入上述公式则为:P(3.03元/股)=P0(3.13元/股)-V(0.1元/股)。

(三)调整结果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由3.13元/股调整为3.03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1号监管指引》及《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1号监管指引》及《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谢堃崔丽

经办律师:

赫志

2026年6月8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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