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8证券简称:金河生物公告编号:2026-001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披
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因公司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担任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对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平安证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变更,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平安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佑本”)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平安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2020年1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4号)文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14513274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65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819999997.95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7756396.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02243601.33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1XYZH/2021XAAA50306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截至2026年1月7日,募集资金专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余额备注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6331428450存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
15050170669300003383-已注销
和浩特东达支行金河生物科技交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
股份有限公司151000179013000146076-已注销业部兴业银行呼和浩特海拉尔中路
592140100100073552-已注销
支行
47190163611033313266250.93存续
金河佑本生物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暂时补流
制品有限公司47190163611000010001517.42专户
合计——23267768.35—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3142845。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生产工艺系统降耗增效改造项目、动力系统节能升级技改项目
(目前该项目的动力系统节能升级技改项目已完成)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2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金龙、梁智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
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乙方履行其
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0、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
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13、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3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71901636110333/471901636110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动物疫苗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一期)/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金龙、梁智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4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因自身重大过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但因不可抗力或甲方、丙方未能有效配合等原因造成的迟延或未能履行,
乙方不承担责任。发生上述情形时,丙方应首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纠正的,甲方或丙方可行使单方终止权。
10、本协议自甲、乙、丙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12、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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