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管理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公
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远期、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和结构性掉期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及操作流程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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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制度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或以跨境
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无外汇衍生品交易功能的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经
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二)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计人员核查原因,并经负责人复核后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计中心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四)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经营管理层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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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方可进行,同时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各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执行;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业务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事务中心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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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已实施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安排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基于公
司正常经营业务,保证交易不会占用正常经营现金流外的额外资金;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
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
值的变化,评估已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变化情况。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应根据已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特点,针对各类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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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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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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