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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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赫志律师、袁飞飞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之见证目的,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26 年 9月 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9月 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会届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日)、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23日下午 14:30在内蒙古自治区托克
托县新坪路 7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按照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内容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福忠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召开通知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9月 17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
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49名,代表股份 243615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5875000股,下同)的 29.2982%(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下同)。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名,代表 239153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6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9 名,代表 4462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6%;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41名,代表 4464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7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已按照本次股东会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23日下午 14:30开始,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召开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按照召开通知公告载明的投票有效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载明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3项,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议案 1需要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
综合现场会议的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需要对议案 1回避表决的相关方已经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2412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39%;
2、《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3514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1%;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21394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41%。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亦没有对会议召开通知公告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履行法定表决程序得出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本页无正文,是《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赫志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谢堃 袁飞飞
2026年 9月 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