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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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赫志律师、郝丽霞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之见证目的,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通华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载明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会届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内蒙古自治区托克
托县新坪路7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按照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内容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福忠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刊登了召开通知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4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
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20名,代表股份253286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13821410股,下同)的33.5175%(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下同)。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名,代表241446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5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3名,代表11840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8%;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9名,代表
12502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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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已按照本次股东会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14:30开始,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召开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按照召开通知公告载明的投票有效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载明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18项,其中议案5、议案11为特别决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除议案5、议案11、议案13、议案14外)为普通决议
3华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议案13、议案14为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另外,议案3、议案9、议案15、议案
16和议案17为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议案3、议案5、议案8、议案9、议案11、议案12、议案13、议案14、议案15、议案16、议案17和议
案18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
综合现场会议的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未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数;累积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各候选人亦按累积投票规则已选举通过。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有关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1457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7%。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6575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873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711%。
3、《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586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38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923%。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181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89%。
5、《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876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93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294%。
6、《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924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4%。
7、《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250418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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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09306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147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589%。
9、《关于增加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497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44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407%。
10、《关于2025年度和2026年一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355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28%。
11、《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4110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27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030%。
12、《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06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223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692%。
1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王东晓先生、李福忠先生、谢昌贤先生、王志军先生、路漫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3.1选举王东晓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31151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31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85%。
13.2选举李福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30951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11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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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选举谢昌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31151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31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85%。
13.4选举王志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30951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11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85%
13.5选举路漫漫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45962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12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772%。
14、《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郭晓川先生、徐玲女士、孙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4.1选举郭晓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53935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09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715%。
14.2选举徐玲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5393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0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707%。
14.3选举孙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5403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8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19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499%。
15、《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429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15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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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427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13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247%。
1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3979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83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265%。
1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504084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24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82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履行法定表决程序得出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7华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是《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赫志
负责人:经办律师:
谢堃郝丽霞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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