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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远大智能工业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CAC 内字[2025]0051 号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C普通合伙)
CA内部控制审计C报告 CAC 内字[2025]0051 号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A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C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2024年
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远大智能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C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A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我们认为,远大智能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C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远大智能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1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22024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报告日,远大智能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A控制发表的C审计意见 。C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天津中国注册会计师
(盖章)(签名并盖章)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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