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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2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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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9证券简称:远大智能公告编号:2025-025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王维龙先生

(6)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9人,代表股份372274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61367379

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8人,代表股

份10907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8人,代表股份10907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8人,代表股份10907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的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34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2%;

反对580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0%;弃权

1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7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136%;反对580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41%;弃权1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3%。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33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0%;

反对57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1%;弃权

1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6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063%;反对57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929%;弃权1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8%。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36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

反对57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1%;弃权

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56%;反对57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29%;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5%。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31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3%;

反对58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弃权

1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43%;反对58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96%;弃权1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61%。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34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1%;

反对57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1%;弃权

1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同意10166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099%;反对57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29%;弃权1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2%。

6.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36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

反对57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5%;弃权

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9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65%;反对575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27%;弃权1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7%。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487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6%;

反对61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弃权

1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0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845%;反对61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15%;弃权1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9%。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与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491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6%;

反对61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1%;弃权

1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4权股份总数的0.04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4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203%;反对61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58%;弃权1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9%。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542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4%;

反对56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弃权

16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5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915%;反对56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47%;弃权16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8%。

本次会议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宣读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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