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
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宇、董智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26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
4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召集人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1006室邮编:110062电话:024-3133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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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ONING PANDUN LAW FIRM经核查,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下午14:00在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维龙先生主持。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9人,代表股份379137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3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61367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7人,代表股份17770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8人,代表股份17770508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1006室邮编:110062电话:024-3133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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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7人,代表股份17770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3%。
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会议通知,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在本次大会会议上,公司使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
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
3.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大会的表决票总数。
经审核,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7人,代表股份17770398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1006室邮编:110062电话:024-3133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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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3%。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的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
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3.00.《2025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
4.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00.《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8.00《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的议案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1006室邮编:110062电话:024-3133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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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522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0%;反对15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093%;弃权63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55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13%;反对15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36%;弃权63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1%。
2.00《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524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45%;反对15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095%;弃权60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1006室邮编:110062电话:024-3133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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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57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25%;反对15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58%;弃权60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6%。
3.00《2025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568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0%;反对15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980%;弃权60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0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68%;反对15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16%;弃权60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6%。
4.00《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656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1006室邮编:110062电话:024-3133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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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093%;反对14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740%;弃权63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89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48%;反对14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01%;弃权63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1%。
5.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275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9%;反对18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771%;弃权53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08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213%;反对180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92%;弃权53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4%。
6.00《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的议案》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1006室邮编:110062电话:024-3133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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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360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1%;反对17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531%;弃权59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92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957%;反对17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1%;弃权599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2%。
7.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492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9%;反对15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156%;弃权70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24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385%;反对15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1006室邮编:110062电话:024-3133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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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ONING PANDUN LAW FIRM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64%;弃权70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1%。
8.00《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19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72%;反对15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759%;弃权74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19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072%;反对15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59%;弃权74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8%。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1006室邮编:110062电话:024-3133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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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ONING PANDUN LAW FIRM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代表
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了清点。
本次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会议有效通过。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1006室邮编:110062电话:024-3133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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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赵宇董智
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宇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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