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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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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9证券简称:远大智能公告编号:2025-049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4月30日,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22024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025年11月2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

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宝华先生、陈光伟先生、王延邦先生、张楠女士、王维龙先生、孙成雨先生、王爽先生: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远大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涉嫌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提前确认电梯销售收入,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远大智能在部分非买断式电梯产品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客户未取得电梯控制权,不符合收入确

认条件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将安装调试后的非买断式电梯销售收入(含安装费)提前确认为营业收入,并结转对应营业成本,导致远大智能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23238110.45元、

66225698.72元、138249536.33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5.22%、

7.24%、14.26%;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582136.17元、21754350.19元、

30445464.70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1.48%、300.55%、

224.23%;2022年半年度虚减营业收入16112594.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

入的4.85%,虚减利润总额23450082.3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2.96%。

二、涉嫌利用未实际履行的租赁协议确认租赁业务收入,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8月,某科技公司与远大智能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远

大智能科技园办公楼 A、B、C 座及门卫(合计 20088.92 平方米)、研发新厂房

(10405.9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0月,远大智能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厂房租赁协议》自租赁物达到验收标准,并经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交房验收之后才正式生效。其后,上述厂房未达到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始终未生效。但远大智能在未取得交房验收确认单的情况下仍确认对应租赁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9148464.0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0.94%;

虚增利润总额8481671.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2.47%。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23238110.45元、66225698.72元、

147398000.33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5.22%、7.24%、15.21%;

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582136.17元、21754350.19元、38927136.04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1.48%、300.55%、286.69%;《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6112594.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85%,虚减利润总额23450082.3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2.96%,致使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9日,远大智能发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财务资料、文件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远大智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远大智能时任董事长康宝华,知悉远大智能以《验收证明》提前确认收入,未审慎关注案涉房产是否实际出租,仍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总经理陈光伟,未审慎关注远大智能存在以《验收证明》提前确认收入情况,仍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董事、总经理王延邦,知悉《验收证明》系伪造,默认远大智能以《验收证明》提前确认收入,在《厂房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盖章审批流程上签字,未审慎关注案涉房产是否实际出租,仍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楠,未审慎关注《验收证明》的真实性,决定以《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财务总监王维龙,未审慎关注《验收证明》的真实性,将《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未审慎关注租赁业务是否实际履行,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董事、生产部门负责人孙成雨,经手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及《厂房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但未将补充协议交给财务部门,导致远大智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保证远大智能《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远大智能时任安装维保部计划推进负责人王爽,伪造《验收证明》,导致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康宝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王延邦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王维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对陈光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张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七、对孙成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八、对王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前期财务报表

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已对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详见 2023年 4月 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等相关公告。

4.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

人员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董事会

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6.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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