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1074号
致: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陈策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下午14:30在合肥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6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田明主持。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法律意见书
4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24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8977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6369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20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607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年4月15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2-法律意见书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88070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4%;反对147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14%;弃权759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907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0228%;反对147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590%;弃权759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8182%。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88070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4%;反对147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14%;弃权759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907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0228%;反对147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590%;弃权759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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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88823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7%;反对143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09%;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660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346%;反对143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548%;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6%。
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243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7%;反对280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3020%;弃权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435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5917%;反对280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020%;弃权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63%。
关联股东田明先生、沈海斌女士、郝先进先生、倪迎久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87754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6%;反对245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356%;弃权977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8%。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591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6830%;反对245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643%;弃权977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528%。
6、审议通过《关于委托理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413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920%;反对44766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4976%;弃权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975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1.6902%;反对44766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48.2326%;弃权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771%。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88688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1%;反对189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76%;弃权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525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91%;反对189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046%;弃权9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63%。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88740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160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32%;弃权7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9%。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577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452%;反对160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725%;弃权7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2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9.01选举田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3050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887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61.2923%。
9.02选举郝先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4528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365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62.8842%。
9.03选举吴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5443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280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5.418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6-法律意见书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01选举潘立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1334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171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0.9916%。
10.02选举杨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71334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171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0.991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浩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经办律师:李军陈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