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861号
关于对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道418号;
冯帆,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波,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乔贵彩,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凯股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26年1月28日,冀凯股份披露的《2025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400万元至-4800万元,未预计营业收入情况。2026年4月24日,冀凯股份披露的《2025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以下简称《修正公告》)显示,预计2025年度净利润为-6400万元至-4800万元(未修正),修正后营业收入为29500万元至
31000万元,修正后的扣除后营业收入为28000万元至29500万元。同日,冀凯股份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提示2025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6年4月29日,冀凯股份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为-5487.35万元,营业收入为30099.29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28869.98万元。公司股票交易自2026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冀凯股份未在《2025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预计净利润为负
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的情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冀凯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3条第一款、第5.1.9条
第二款、第9.3.3条第一款的规定。
冀凯股份董事长冯帆、总经理孙波、财务负责人乔贵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5.1.9条第二款的
—2—规定,对冀凯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冯帆、总经理孙波、财务负责人乔贵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冀凯股份、冯帆、孙波、乔贵彩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冀凯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冀凯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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