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
资行为,加强投资活动的全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指公司开展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参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基金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等。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经营性采购、商品销售等不属于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公司发展规划,并遵
循聚焦主业、与公司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筹资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分类
第五条投资分类
(一)股权投资,是指出资设立企业、收购(受让)企业股权(财产份额)
或出资权、对其他企业增资的行为。
(二)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通过购买、建设、实施技术改造、更新等方式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行为。
(三)基金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参与
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以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形式运作,基金及其管理人依规进行备案登记。
(四)金融产品投资,是指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金融产品并获取投资收益的交易行为,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货币型基金或债券型基金)、债券、
1国债回购、信托产品、资管产品(底层资产为标准化债券产品)、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其他有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
第三章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公司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未达到第八条所列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总
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具体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投资金额<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1000万元≤投资金额<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八条下列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下列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依法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本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投资的决策程序。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属于关联交易的投资,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重大投资事项时,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相关投资须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应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的管理应包括计划制定、计划上报、计划实施、计划跟踪、计划调整、计划总结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决策权限审批,对年度
投资计划以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确需实施的应完成投资计划修编。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计划管理,跟踪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计划调整、计划总结工作。
3第五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八条投资立项
股权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进行投资立项。立项前应开展投资前期调研工作,与项目合作方进行初步交流,并对项目进行初步了解。
第十九条投资立项审批程序和权限安排
(一)股权投资项目
公司范围内股权投资项目,一律报公司进行投资立项。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同意后,由董事长批准立项。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报公司进行投资立项。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采用分级管理原则确定批准主体,具体为:
100万元≤投资金额<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由总经理批准立项;
1000万元≤投资金额的固定资产投资由董事长批准立项。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权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复杂情况,在立项批准前按需组织投资立项汇报论证会。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立项审核通过后,投资主体应对拟投项目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可自主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二十一条投资评审和决策
投资项目评审材料齐备后,可提报申请开展投资评审。根据投资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复杂情况,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推进投资评审工作。投资评审通过后,根据
第三章规定的投资决策权限,完成相关主体的决议工作。
第二十二条投资实施
投资决策通过后可开展协议签署、股权交割、交易价款支付、项目招投标、开工建设等各项实施工作。
第六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投资出资过程中,公司应对投资标的、市场环境保持密切关注。
第二十四条投资先决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应暂缓出资,进行研判;短期内不利条件消除的,可继续履行出资,否则应中止出资。
投资先决条件变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行为未获参与各方权力机构的批准;
4(二)投资行为未获得相关行政审批;
(三)投资协议、投资金额或投资所占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四)投资合作方违约;
(五)投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六)投资标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其他应关注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投资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发生重要或重大变更,需对投资金额、股权比例、预期投资收益等投资项目关键要素进行重新研判的,投资主体应及时发起投资决策变更程序,经评审决策同意后,按批准变更的投资方案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投资项目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股权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
或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子公司的运营决策。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投后管理内容
(一)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合同、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或行使相应权利;
(二)公司跟踪采集投资项目的进展、经营业绩等相关指标,汇总投资项目
的月度统计数据、季度经营分析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形成相应台账并上报;
(三)公司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项目是否符合预期,做好投资项目的投后评价;
(四)公司应将投资项目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建议、方案,及时汇报;涉及风
险事项的,按照公司或上级单位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募资用途及投资额的重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经营计划的重大变更;发生重大亏损、
大额坏账或资产损失;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对外担保或资产抵押;重大质量、环
5保、安全等事项;重大诉讼、恶性劳动纠纷;导致生产、销售及管理环境重大变
化的因素;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如投资项目与预期产生重大偏差或发生经营亏损,公司应及时重新研
判内外部情况,制定扭亏为盈或培育发展方案并上报;对于确实存在重大经营困难、无法有效提升经营水平的情况,公司应制定解散或投资退出方案,按照上级单位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六)公司收集、整理、建立投资项目管理档案,在投资项目退出或终止后,形成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若资产处置属于核销资产或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对公司当期损
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若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定投资项目的解散或投资退出方案、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项目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定期跟踪投资项目对标投资可研的执行情况、投资
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投后经营和财务回报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投后运营满一年或需要评价的项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投资项目开展投后评价工作。
第八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档案是指投资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
备考察的书面材料及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档案包括立项、尽调、评审、决策、投后管理、项目退出档案等环节档案。
档案按项目立卷,文件之间建立相应索引。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及归档,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管理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处理相
关信息披露事务。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在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6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
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等。
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职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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