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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双成: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4 00:00 查看全文

*ST双成 --%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1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2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公司根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决定;

(七)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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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用;

(八)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部、财

务管理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董事会,并对外披露。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公司财务部择优选取。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的职

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5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

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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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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