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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土地纠纷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94证券简称:顾地科技公告编号:2026-001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土地纠纷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金额:80184000.00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

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计提了预计负债2647.45万元,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等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鄂州市吴都大道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原审第三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鄂州市吴都大道81号

根据原审原告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所称: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第三人限期将位于鄂州市西山街道办事处小桥村的证号

为鄂州国用(2011)第1-52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和该地块上房产证号分别为鄂州

市房权证市直第110805527号、鄂州市房权证市直第110805528号、鄂州市房权

证市直第110805529号、鄂州市房权证市直第110805531号、鄂州市房权证市直

第110805534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鄂州国用(2011)第1-50号的土

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各自承担。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完成标的资产中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原告已付价款78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4月14日计算至全部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之日止,暂至2023年11月30日,延期2056天,违约金为80184000.00元(7800万元*0.0005*2056),2023年12月1日起的后期违约金,以78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据实计算。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被告2018年1月25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下称“协议”),被告以816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将其位于鄂州市西山街道办事处小桥村的若干房产、

三宗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包括但不限于41项建筑物和构筑物(含前述房产)

在内的所有附着物转让给原告。2018年4月28日,鄂州国用(2011)第1-51号地块及该地块上若干房产顺利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但鄂州国用(2011)第

1-52号地块及该地块上若干房产至今也没有回转登记至被告名下。鄂州国用

(2011)第1-50号地块的变更登记至今没有完成,是第三人认为被告在该地块上的投资强度没有达到可以转让的程度。

原告认为,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第6条,被告差欠1-52号地块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虽与权证变更登记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客观上却成为第三人拒绝办理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过户登记的理由;被告并非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

第1-50号地块,不存在投资强度未达转让要求的问题,应该协调第三人作并宗处理,扫除办理权证过户登记的障碍,但至今也未排除。上述资产至今未能过户,皆因被告所致,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应按协议第9.2条之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据此,原告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二)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

以及《民事诉状》等文件,传唤案由为合同纠纷,案号:(2024)鄂0704民诉前调8740号,开庭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

2024年12月13日,本案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四楼第十科技法庭开庭,由于案件情况复杂,法官当庭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择日开庭。

2025年3月4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等文件,传唤案由为合同纠纷,案号:(2024)鄂0704民初6183号,开庭时间为2025年4月8日。

因案情复杂、证据收集困难等原因,公司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2025年4月7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等文件,传唤案由为合同纠纷,案号:(2024)鄂0704民初6183号,开庭时间为2025年4月

28日。

2025年7月25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鄂0704民初6183号】,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720元由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2025年8月12日,公司收到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鄂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对方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4)鄂0704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其中被上诉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减按5130.06万元为基数,并减按年12%的比例自2018年4月14日计算至案涉资产变更登记至上诉人名下之日止。暂至2023年11月30日,延期2056天,违约金为3515.80万元,2023年12月1日起的后期违约金以5130.06万元为基数,按年12%的比例据实计算)。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2025年9月2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以

及《举证通知书》等文件,案由为合同纠纷,案号:(2025)鄂07民终906号,开庭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202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鄂07民终906号】,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4)鄂0704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将

鄂州国用(2011)第1-50号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至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

司名下(所需税、费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3、驳回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2720元,由公司负担309904元,由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28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90元,由公司负担152313元,由湖北隆尚工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5277元。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计提了预计负债2647.45万元,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1、《民事判决书》【(2025)鄂07民终906号】。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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