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公司设立负责公司证券事务的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1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2(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尽可能专职。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务作出调整。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3第十二条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4(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认可,不得通过媒体、机构访谈以及在股东会、公司网站等公共场合发表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地位及职权。董事会秘书应享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各项职权,依法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调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有权要求公司就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疑难
事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5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应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良好激励机制。董事会秘书应享有与其他高管人员地位相对等的薪酬福利待遇,一般不应低于公司副总经理的平均待遇。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纳入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对象,形成与公司长远利益和个人绩效有效挂钩的激励效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作出突出贡献及其信息披露等工作得到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充
分肯定的,公司应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承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制度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6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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