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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股份: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建立科

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明确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应当向董事会履行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义务,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应定期向董事报送合

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四条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董事会提出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五条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

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出报告,必须保证向董事会报告事项的真实性。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

1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五)重大合同执行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项;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应在审议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就上一年度的公司经营情况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传送上述书面报告。

第七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

应就公司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向董事

长报告工作,报告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第八条董事会认为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执行的事

2项违反公司董事会决议,或执行的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后果,有权要求其暂停执行该事项,或对该事项进行重新评估再决定执行,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的意见执行。

第九条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出现未按该制度规定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事项时,公司视情况进行责令改正、深刻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罚,同时可附带扣除绩效工资等经济处罚;情节非常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罢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诉讼等处理。

第十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总经理或履行总经理职责人员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综合判定后进行处罚。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公司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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