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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连锁: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舆情管理制度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董事会秘书任秘书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舆情管理制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等舆情的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舆情管理制度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

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舆情工作组应积极

推进信息核查工作,作出应急反应;

(四)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舆情管理制度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

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主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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