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12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以公告形式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12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12月1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星期三)下午14:50在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区西区迪康大道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曹世如主持。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1883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
份总数的34.490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730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9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1885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90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根据《股东会通知》等公司公告文件,曹世如、曹曾俊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其合计所持公司28177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72%)的表决权,放弃弃权股份的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78225000股。
4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612240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31%;反对10464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40%;弃权19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069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45%;反对10464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386%;
弃权19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6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的各项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614239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68%;反对102626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96%;弃权19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69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776%;反对10262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133%;
5弃权19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9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614012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07%;反对10249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2%;弃权23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46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625%;反对10249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490%;弃权
2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8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61420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59%;反对10251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5%;弃权2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65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609%;反对10251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545%;弃权
2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6%。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61391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81%;反对10265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6权股份总数的2.7605%;弃权22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36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129%;反对10265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290%;弃权
2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1%。
2.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361430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86%;反对10253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2%;弃权20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75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105%;反对10253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672%;弃权
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23%。
2.06《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3614042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15%;反对10252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0%;弃权22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49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777%;反对10252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637%;弃权
2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6%。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刘浒
___________谢艾玲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卢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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