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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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261号
致: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见证了公司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公开发布了《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关于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
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00在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
苏市幸福南路金兰广场13号楼金融大厦25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志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
明文件及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8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
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102725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35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名,代表股份526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63名,代表股份
107987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074%。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资格经查验,除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外,其他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前述人员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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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未对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也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7922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8%;反对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48%;反对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5%;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7%。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31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0%;反对2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7%;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71%;反对2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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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11%;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7%。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09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6%;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2%;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71%;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11%;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7%。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09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6%;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2%;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71%;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11%;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7%。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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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07709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6%;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2%;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71%;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11%;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7%。
(六)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107756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8%;反对2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2%;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46%;反对2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03%;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1%。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922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8%;反对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1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48%;反对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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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5%;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7%。
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并公布每一项提案最终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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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毛海龙
_________________于凌霄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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