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遵
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对外泄漏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1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部
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监管部门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2并全面履行。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联络的畅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要编制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3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分别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4第二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5(十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需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第三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其单位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7(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有关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董事应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并按照本制度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审计委员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及时知悉有关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以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及盈
亏情况等,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8司其他情况的问询,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关于公司涉及信息
披露的相关重要信息和情况的询证,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须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五)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在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及其它涉及重大投资、预算等会议时,应责
成相关部门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资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七)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
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在知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须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呈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需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组织对本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力和义务责成公司人
力资源部门,共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进行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
9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作出的信息披露如超出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董事会秘书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作出的信息披露,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无论披露后果如何,董事会秘书均不承担个人责任。
(六)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其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拟披露信息资料的收集、初审、文稿的编制和公告。其中定期报
告、临时公告中财务部分、募集资金报告等部分的编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二)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有关媒体等保持日常联系,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范围内接待上述有关单位的来电来访,在沟通过程中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
件、资料的管理及查询,以及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条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一)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单位要安排专
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各单位负责人须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三)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根
10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提供的相关资料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须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须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六)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公司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
效的联系方式,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提供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上述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家庭地址、邮编、电话;
(三)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
(四)上述第(一)、(二)项方式无法联系时的紧急联系人、地址、电话。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公开信息披露的文稿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撰写并审核签
11发,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临时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其披露遵循以
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组织编制或审核临
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
法定审批程序后,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信息,其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各单位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和判断,组织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同时,
就信息内容与第三方中介机构(专业律师、审计机构)等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其专业意见和建议;
3.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高管成员集体研判形成意见,形成后的意见及时上报董事长,经董事长签发后披露;
4.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由董事长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12文稿,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信息披露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尚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等负有报告义
务的责任人,知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
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同时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四)控股子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告其经营管
理、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相关报告应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和判断,组织编制或审核
临时报告,同时,就信息内容与第三方中介机构(专业律师、审计机构)等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其专业意见和建议;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高管成员集体研判形成意见,形成后的意见及时上报董事长,并获得董事长授权后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获得董事长授权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五十条在信息未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对其
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
13有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六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五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八章市场传闻处理机制
第五十九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
14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
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九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披露信息的、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漏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
(二)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其他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15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四)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五)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以上”、“以内”、“超过”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七)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6(八)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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