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流转、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对公司重大事件知情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1第四条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
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发生或者拟发生):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控股子公司投资、风险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四)关联交易事项:
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下述类型的关联交易: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2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3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4.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主要供货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者获批生产;
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4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4.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除以上事项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者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17.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
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者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但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第七条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保证报告的信息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人员或者组织拟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份的,应在至少15个交
易日前将买入或者卖出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前条所列人员或者组织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当日通知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
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报告义务人所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职责
第十三条各报告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本制度第四条所
列的重大信息按本制度的要求报告。报告义务人应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6第十四条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义务人、单位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联络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直接责任人,有权了解
公司的任何重大信息,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必须对其工作予以配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七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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