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疆万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
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的
负责人、业务主管、站场负责人。
第二章问责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
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1(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八条凡受到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公司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三章问责程序
第九条公司成立由董事长任主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任副主任,总经理、独立董事、党组织书记、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部长、人力资源部部长、安全与环境监察部部长任成员的公司问责委员会。
公司审计部为问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被问责人的有关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内部问责委员会。
第十条问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
(三)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出现差错等事项,特别是重大安全
事故、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应层层追究,层层问责,并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协调审计部与被问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问责的权限
(一)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二)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2(三)对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四)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业务主管、站场负责人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对董事、高管人员提出问责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
总与问责的有关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对董事、高管人员提出问责后,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10日内
将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要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
部门外部追究责任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权利。
第十七条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所有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的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二十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举报
被追究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具体问责规定
第一节董事、高管人员的问责
3第二十一条问责范围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
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
(四)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用资金、对
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行为的;
(六)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八)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本人及其关联人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及买卖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情形)的;
(九)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
护、纵容的;
(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十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四)在公司招标、采购、销售、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
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五)违反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中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4(十六)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
问责的其它情形;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问责方式
(一)责令在公司相关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反省、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降职、撤职使用;
(五)劝其引咎辞职;
(六)罢免、辞退;
(七)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信息披露工作的问责
第二十三条问责范围
(一)披露的信息数据和信息描述严重不真实、不准确,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二)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三)披露的信息存在的其他差错,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第二十四条问责责任认定
(一)会计责任: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会计报表和附注以及临时报告中
需要其专项提供的数据等,或在编制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二)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部门和信息披露人员未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编
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或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三)信息提供责任:公司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按照信息披露部门、会计部
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因重大疏忽,提供的信息导致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
5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四)审计责任: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未按照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审计,或在审计过程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第二十五条问责方式
(一)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警告、公司人员被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二)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存在损失的,向责任人追缴违规所得或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
(四)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公司人员被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五)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
密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等处罚措施,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的内部处分,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问责
第二十六条问责范围
(一)违反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募集资金用途与股东会决议或募集说明书不一致,且未正确履行变更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三)募投项目实际进度与股东会要求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不一致,未及时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问责方式
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扣减绩效工资,并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或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
第四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问责
第二十八条问责范围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第二十九条问责方式
(一)对于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其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如发生损失将依法要求其赔偿;
(二)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
(三)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警告、公司人员被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解聘或撤销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四)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存在损失的,向责任人追缴违规所得或要求其赔偿损失;
7(五)公司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
(六)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公司人员被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前述规则规定;
(八)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
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九)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以上问责情形发生时,公司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
第五节关联交易的问责
第三十条问责范围
(一)预计发生关联交易时,公司有关部门未及时上报或未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
(二)在签订经审批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下的具体协议或合同时,公司有关部门未及时报或未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的;
(三)发生未经审批的关联交易的。
第三十一条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情形发生时,公司将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和金额,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8第六节安全生产工作的问责
第三十二条问责范围问责范围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一)安全隐患问责范围
1、超速、超载运输,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作业;
2、监控系统、例检、人员配备、消防、安全提醒等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
3、不执行落实上级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章;
4、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
5、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6、在各类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范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7、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
8、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计划;
9、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
(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范围
1、未及时、妥善、有效处理事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
后果或重大损失;
2、履行职责不当造成重大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瞒报、谎报事故及对事故处理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或逾期不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问责方式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安全隐患,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降级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处罚(减、扣发安全风险金)。
(三)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第七节财务工作的问责
第三十四条问责范围
(一)重要财务决策数据,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的;
(二)没有认真履行和核算工程款项的拨付,造成提前拨付或拨付错误;
(三)没有按时上报资金回款情况的;
(四)对供应商入账票据匹配及对账时疏忽大意造成多付款的;
(五)对供应商预付款项未核销而按发票多付款的;
(六)没有遵守《现金管理办法》造成现金被盗的;
(七)没有遵守支票与印鉴不相容业务管理造成损失的;
(八)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问责方式
(一)年度问责对象被问责1次的,个人年度奖金减半;
(二)年度内被问责2次(含)以上的,取消年度奖金;
(三)年度内被问责3次或以上的,取消年度奖金并给予调岗。
第八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问责
第三十六条问责范围
(一)贯彻执行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二)招聘工作效率低下,对公司日常生产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新招聘员工的入职培训流于形式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六)公司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问责方式
对以上问责范围内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分,并可同时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视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10第九节生产运行工作的问责
第三十八条问责范围
(一)不执行生产运行方面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二)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强制违章作业的;
(三)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四)管理不到位,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与公
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七)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八)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九)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公司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问责方式
对以上问责范围内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同时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视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节采购供应工作的问责
第四十条问责范围
(一)违反《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的;
(二)不能对各部门所需物资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采购任务的;
(三)采购的物资不能做到及时登记入帐,做到账物相符的;
(四)入库、出库物资未按有关制度办理手续,建立的出入库材料台账数据与实际不相符的;
(五)采购物资的合格证、质检证与实物不相符的。
(六)不按规定对库房进行盘点,致使不能及时掌握库存情况,影响采购工作的;
11(七)帐、物不相符的;
(八)公司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问责方式
(一)对以上问责范围内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同时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视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二)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物资丢失或损坏的,除按上一条的内容问责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节工程管理工作的问责
第四十二条问责范围
(一)未办妥开工手续,自行开工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公司内部立项审批程序,擅自安排工程的;
(三)对设计图纸审查不严,造成材料及用工浪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六)非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七)在工程经济签证中,弄虚作假、假公济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八)在工程验收中不严格执行国家的施工及安装规范,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损害用户利益行为发生的;
(十)违反《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的;
(十一)公司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问责方式
对以上问责范围内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同时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视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节行政管理工作的问责
12第四十四条问责范围
(一)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及时为基层提供后勤保障,影响基层工作正常开展,导致停产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印章负责人不按规定使用印章,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法律争议和经济损失的;
(三)报送文件未经领导审核,擅自外报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四)会务安排、接待工作发生重大失误的;
(五)档案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公司效能监察未认真履行监察义务,对查出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转交、办理、办结造成群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
(八)对公司会议或公司领导督办的重要事项,承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或积压不办的或对已办结的重要事项不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的;
(九)因疏忽管理和监督,造成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网络信息未经领导审核,擅自在网上披露,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十一)人为或失职造成公司网络系统维护不及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二)公司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罚月度绩效奖的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降职、调离岗位或扣罚全年度绩效奖的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价赔偿外,给予留岗
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13第四十六条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七条公司其他员工的问责可参照本制度,由公司经理层制定具体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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