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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食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经营事项开展审计,即对公司

及子公司、公司职能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规定旨在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计部应独立、客观地行使审计职权,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

1干涉。

审计部履行上述职责与职权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入公司财务预算。

第六条审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人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2(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

3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审计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审计委员会、董

事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认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资料、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软件。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

行情况资料、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四)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

文件和经济业务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五)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十))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对审计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4第四章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3、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4、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5、对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关注、指定或者交代的其他有关经营事项或内部

控制事项的内容审计。

第五章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的种类:1、内部控制审计;2、财务报告审计,3、专项审计,4、常规业务审计,5、舞弊审计,6、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1、报送(送达)审计,2、实地稽核审计,3、通过信息系统的远程即时审计等。

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制定年度审计目标、审计计划、工作方案、人力计划和财务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满足董事会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审计计划有需调整的,审计部可对计划实施调整,并经审批后实施。

(二)审计部依据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授权等,做出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经济业务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审计人员可以运用访谈、检查、客户走访、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沟通。根据审计实际情况进行审计事前,审计事中和审计事后与

5被审计单位沟通。

(五)撰写审计报告,召开内部审计总结会议并编制《审计整改追踪表》。

(六)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制止。

(七)审计整改建议的持续跟踪和监督等。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合理确定委托

审计事项,选择信用好、专业能力强、认真负责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确保审计质量。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保持业务学习、专业技能学习及培训。对审计事项进

行总结、分析和评价,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尽可能降低审计风险。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对审计项目或过程中未涉及、或者超出内部审计现有能力的,可以跨部门成立审计小组,或者寻求外部相关专业机构的帮助。

第七章审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

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有建设性。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或意见。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6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八章审计档案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参考公

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可在本规范基础上建立具体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或细则),并建立内部激励机制、被审计单位(人员)违规违法处罚机制等。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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