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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食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本人普通证券账

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7(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股票锁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公司根据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7第四章股份买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事实发生之日以及相关买卖计划实施完毕之

日或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买卖股份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7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年内新增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等减持股份的,根据不同执行或者处置方式分别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发布增持计划的,在相关增持

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7(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至少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

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应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前述人员应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当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不适用于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7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及时书

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委托公司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将增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还应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

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7(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包括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7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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