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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宝: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703证券简称:浙江世宝公告编码:2025-045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5年10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7日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17号大街6号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世权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12人,代表股份数为

308966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58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306038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02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

1证券代码:002703证券简称:浙江世宝公告编码:2025-045

会的股东共509人,代表股份数为2927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11 人,代表股份数为 301580307 股 A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604%%;H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数为 7386000 股 H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8%。

3、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候选独立董事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提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取消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结果逐一列示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提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8202907 股(其中:A股 300816907 股,H股 738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9%;反对 579000 股(其中:A股 579000 股,H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4%;弃权

184400 股(其中:A股 184400 股,H股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97%。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提案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8021850 股(其中:A股 300635850 股,H股 738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3%;反对 757257 股(其中:A股 757257 股,H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1%;弃权

2证券代码:002703证券简称:浙江世宝公告编码:2025-045

187200 股(其中:A股 187200 股,H股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06%。

(三)审议通过了《提案3、〈关于增选李兴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8136607 股(其中:A股 300750607 股,H股 738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5%;反对 635300 股(其中:A股 635300 股,H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6%;弃权

194400 股(其中:A股 194400 股,H股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29%。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姚应晨律师、杨梓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8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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