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1.成员
1.1本公司的审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委任,最少须包括
三名董事。
1.2委员会之成员须于非执行董事中委任,当中大部分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当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具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之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1.3委员会之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且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4本公司现任核数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自
(ⅰ)终止成为该事务所合伙人当日;或
(ⅱ)终止在该事务所享有任何财务利益当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计二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之成员。
1.5本公司的公司秘书须为委员会秘书。
2.权限
2.1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查阅本公司所有账目、账簿及记录。
2.2为履行委员会职责需要,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管理层提供所需的任何资料。
2.3委员会有权咨询外界的独立专业意见(开支由本公司承担),以履行其身为委员会成员之职责。
2.4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3.职责
委员会之职责为透过审阅及监督本公司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审核职责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责。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利及酌情权:
与本公司核数师的关系
13.1主要负责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委任、续聘或罢免外聘核数师的建议,以及批准外聘核数师
的酬金及聘任条款,以及处理任何有关外聘核数师辞职或被罢免的问题。
3.2作为本公司的主要代表组织以监察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的关系。
3.3按适用的标准检视及监察外聘核数师的独立性及客观性。委员会须:
(a) 考虑本公司与核数师事务所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所提供的非核数服务);
(b) 每年向核数师事务所索取资料,以了解事务所就保持独立性及在监察有关法例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其现行有关转换核数合伙人及职员之要求;及
(c) 至少每年与外聘核数师举行一次本公司管理层不参与的回议,以讨论有关核数费用的事项、任何因核数而产生的问题,以及外聘核数师或委员会希望提出的任何其他事项。
3.4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核数程序的有效性。在审核工作开始之前,委员会须与外聘核
数师讨论核数的性质及范畴以及有关申报责任。
3.5制定及执行有关聘请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的政策。就此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
负责核数的事务所处于同一控制权、拥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并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可断定该机构属于负责核数的事务所在当地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其所发现认为必须采取行动或作出改善的任何事项,并建议可采取的措施。
3.6负责就批准外聘核数师向本公司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向董事会作出建议。委员会应确
保该等非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外聘核数师的独立性或客观性。在评估有关外聘核数师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独立性或客观性时,委员会应考虑:
(a) 核数师事务所的技能及经验是否适合提供非审计服务;
(b) 是否有保障措施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及独立性不受外聘核数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影响;
(c) 非审计服务的性质、有关收费水平以及相对该核数师事务所而言的个别及整体收费水平;及
(d) 为核数职员厘定酬金的标准。
审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
3.7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账目,以及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当中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该等报告及账目之前作出审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以下事项:
(a)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b)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c) 因核数而产生的重大调整;
2(d)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 会计准则的遵守;及
(f)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3.8就编制第3.8条所述报告及账目而言:
(a) 委员会成员须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获委任为本公司合资格会计师的人士保持联络;
(b)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举行二次会议;及
(c) 委员会须考虑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项目,并须适当考虑由本公司的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任何事项。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3.9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3.10与本公司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并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考虑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3.11应董事会之委派或主动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与本公司管理
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3.12若本公司设有内部核数部门,委员会须确保内部核数师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协调性,并
确保内部核数部门拥有足够的资源运作,且有适当的地位。委员会并须检讨及监察内部核数部门功能是否有效;
3.13检讨本公司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3.14检查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函件(包括《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记录、财
务账目或监控系统而向本公司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查询及本公司管理层的回应;
3.15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函件(包括《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
的事宜;
3.16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职责范围有关之所有事项;及
3.17检讨本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它方面可能
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及
3.18研究其它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4.委员会会议
34.1委员会每年须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本公司外聘核数师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会议。
4.2除非获得所有成员一致豁免,否则任何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必须在开会之前7天发出。不
论通知期长短,一名成员若出席会议,则表示该成员已豁免按规定期限发出通知。若任何续会时间不足7天,则无须发出通知。
4.3委员会开会决议事项所需的法定人数应为任何两名成员,其中一名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4委员会的决议案须由多数票通过,亦可以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通过。会议可以透过亲身
出席、电话会议或视像会议的方式举行。
4.5委员会秘书应保存所有委员会会议的完整记录。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应在
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发送所有委员会成员以供审阅及存档。
5.其他
5.1本职权范围文件将于本公司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载。
5.2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悖时,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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