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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705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子(分)公

司的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1证券代码:002705证券简称:新宝股份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

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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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

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转变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更正金额达到

本条(一)至(五)项所列标准;(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报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符合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

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报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未予说明;

4、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

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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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编制的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

2、遗漏重大诉讼项目、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要承诺事项或者重大资产负

债表日后事项等情形;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因《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年报实际披露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年报实际不触及第5.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年报实

际披露的第5.1.1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年报实际披露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者年报实际披露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当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核,由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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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

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准则、指引、备忘录等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并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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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六)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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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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