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5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具体人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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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
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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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事由,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会议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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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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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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