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5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章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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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及内部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
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2、公司内部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3、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组成。
(二)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平均发放。
(三)绩效薪酬
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薪酬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核定。
第八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重要性以及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
第十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或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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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经营年度开始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会同相
关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工作拟订高级管理人员的目标责任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目标责任书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计划与目标中各项内容的权重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目标责任书,总裁、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
签订目标责任书,副总裁与总裁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其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据。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五条经营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具体考核操作,做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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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组织架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二)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批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以上处罚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承担的分管工作出现决策失误,且该等失误经董事会认定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原因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经营管理目
标严重不达标的,公司视其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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