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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
1证券代码:002705证券简称:新宝股份定,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证券部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日常工作联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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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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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相关的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馈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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