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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502号
致: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8月29日、2026年9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
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郭建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8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46人,代表股份54466584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027%(前述股份总数均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股份数)。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提名郭建刚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433798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639%,郭建刚先生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68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97%。
1.02《提名郭建强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433793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638%,郭建强先生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684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06%。
1.03《提名王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433793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638%,王伟先生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684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05%。
1.04《提名朱小梅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433784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636%,朱小梅女士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675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245%。
1.05《提名郭涛臻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433783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636%,郭涛臻先生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674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229%。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提名曾萍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434223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717%,曾萍先生当选为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114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154%。
2.02《提名马千里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43421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715%,马千里先生当选为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10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978%。
2.03《提名曹春方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434215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715%,曹春方先生当选为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105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994%。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1035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68%;反对5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7%;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926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774%;反对54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1%;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4%。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1311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18%;反对51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47%;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202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43%;反对51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91%;弃权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6%。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1577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67%;反对48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84%;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468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532%;反对48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62%;弃权2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07%。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郭建刚、郭建强、王伟、朱小梅、郭涛臻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曾萍、马千里、曹春方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第三项及第四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五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 波吴任桓
2026年 9月 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