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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信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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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 NG KO NG PARIS MADRID S I L I C O N

V A L L E Y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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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1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14:00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57人,代表股份3152336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9%(注:截至目前因公司已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在计算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1098802720股,下同)。

其中:

(1)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50人,代表股份3771970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4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7591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6420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438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2%;反对606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3%;

弃权2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7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34%;反对606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2%;弃权2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5%。

2、《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4366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0%;反对606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3%;

弃权2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52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17%;反对606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2%;弃权2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2%。

3、《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505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0%;反对60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

弃权1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991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94%;反对60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4%;弃权1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1%。

4、《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14358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4%;反对614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9%;

弃权2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44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97%;反对614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2%;弃权2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2%。

5、《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37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1%;反对616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

弃权2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65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59%;反对616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7%;弃权2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4%。

6、《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36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9%;反对632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6%;

弃权2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46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42%;反对632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3%;弃权2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5%。

7、《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0551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48%;反对4439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3%;

弃权2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037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877%;反对4439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97%;弃权2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6%。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8、《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177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48%;反对776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2%;

弃权2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663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88%;反对776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3%;弃权2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9%。

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173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6%;反对761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7%;

弃权29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659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90%;反对761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97%;弃权29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4%。

上述议案1、议案2、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均

为普通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上述议案3为特别表决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通过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张馨云陶宇珏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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