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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A L L 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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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4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9日14:30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03人,代表股份3129091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497%(注:截至目前因公司已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38505300股,在计算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1084619720股,下同)。
其中:
(1)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99人,代表股份3874911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572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41600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77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7491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2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会议案1-7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449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8.2553%;反对535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6%;
弃权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289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108%;反对535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96%;弃权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6%。
2、《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447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46%;反对535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19%;
弃权1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287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56%;反对535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39%;弃权1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436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09%;反对537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5%;
弃权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276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57%;反对5377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71%;弃权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2%。
4、《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726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3%;反对4090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4%;
弃权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566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55%;反对4090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75%;弃权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9%。
5、《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717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05%;反对4090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4%;
弃权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557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831%;反对4090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75%;弃权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4%。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708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75%;反对4100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
弃权1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548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586%;反对4100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23%;弃权1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1%。
7、《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814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14%;反对3971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93%;
弃权1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654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27%;反对3971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97%;弃权1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7%。
审议上述议案1-6时,拟参与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者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未参与表决。
上述议案中议案4、5、6、7均为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1、2、3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通过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苗晨苏成子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