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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 NG KO NG PARIS MADRID S I L I C O N
V A L L E Y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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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良信股份”)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良信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说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且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
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标准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但引用行为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断的专业资格;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良信股份的如下保证,即良信
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
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并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良信股份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四)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良信股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律师同意良信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良信股份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良信股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良信股份/公司/本公司指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
划/期权激励计划/本激指计划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指(草案)》计划(草案)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和价股票期权指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股票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自律监管指南》指理》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所律师指本所指派为本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202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12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奋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共计10天,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关
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四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5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
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6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
拟授予其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将前述人员原拟获授的股票期权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由386名调整为
318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776万股保持不变。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以及调整激励对象等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2025年12月24日为授予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上述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授予318名激励对象776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5年12月24日,行权价格为8.22元/股。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意见,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第四次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其他资料,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的任一情形,公司以及激励对象已经满足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告了现阶段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
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根据《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理办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授予以及激励对象的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及其确定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徐晨苏成子
__________________张馨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