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良信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 NG KO NG PARIS MADRID S I L I C O N

V A L L E Y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

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良信股份”)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良信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和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合称“本次激励事项”)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说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事项有关的重要法律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本次激励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本次激励事项的业绩考核标准

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但引用行为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良信股份的如下保证,即良信

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

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并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良信股份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四)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良信股份本次激励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律师同意良信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良信股份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良信股份本次激励事项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良信股份/公司/本公司指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本持股计指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划《员工持股计划(草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指案)》(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指办法》管理办法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

划/期权激励计划/本激指计划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指(草案)》计划(草案)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本次激励事项指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和价股票期权指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持有人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持有人会议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股票 指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卖出的期间,自公司锁定期指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良信股份 A股普通标的股票指股股票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自律监管指引1号》指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自律监管指南》指理》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所律师指本所指派为本次激励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上海良信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2013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63号),核准良信电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良信电器”,证券代码为“00270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信用代码为91310000631324319E的《营业执照》,良信电器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2000号,法定代表人任思龙,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312.502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五金产品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仪器仪表制造;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灯具销售;照明器具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配电开

关控制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业设计服务;5G通

信技术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机械设备租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良信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良信电器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良信电器具备根据《管理办法》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查验,202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所律师对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

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

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对象不包括良信股份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及分配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776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12312.5020万股的0.6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占本激励计获授的股票划拟授出全划草案公布姓名职务期权数量部权益数量日股本总额(万份)的比例的比例

激励对象(386人)776100%0.69%

合计(386人)776100%0.6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2:在股票期权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注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了股票期权的拟授出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本次授予不涉及分次授出和预留份额,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

项、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股票期权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内;

(4)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

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50%日当日止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50%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及时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5、股票期权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等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规定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并对定价方式进行了合理性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业绩考核要求等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202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提供的其他资料,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核查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任何人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3条的规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2条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2条的规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需激励员工。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的规定。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良信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的规定。

(六)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前述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

及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规定。

(九)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符

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1)员工

持股计划的目的;(2)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3)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

定依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4)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资金来源、规模

和购买价格;(5)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6)员工持股计

划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7)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及管理模式;(8)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9)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10)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12)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13)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14)其他重要事项。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7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议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针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2025年12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奋斗者

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年12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5年12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于公司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

2.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尚需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授权办理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有关事宜。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1、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议程序(1)2025年12月2日,公司第七届十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5年12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2025年12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2.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针对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尚需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上文“尚需履行的程序”部分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本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期权激励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履行现阶段所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事项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就本次激励事项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良信股份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期权激励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部分所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事项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乔嗣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董事会对本次激励事项的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事项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激励事项的情形;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事项已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四)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良信股份已就本次激励事项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在本次激励事

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良信股份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事项的实施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事项的激励对象和参加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七)本次激励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事项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照规定回避了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与2025年奋斗者3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徐晨苏成子

__________________张馨云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