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6证券简称:良信股份公告编号:2025-058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与监事会相关的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调整事项,及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全部内容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选举和辞任的内容;
3、删除上市公司内“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4、对于新增或删除的条款,条款编号及交叉引用编号作相应调整;
5、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章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明面值。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务。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账簿、会计凭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民法院认定无效。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讼。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股;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删除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责任。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遵守下列规定: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法权益;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亏损方案;
决算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议;
亏损方案;(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议;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保事项;
出决议;(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事项;(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决议。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时;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的股东请求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时召集股东会。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提案的内容。……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票的指示等;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删除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表主持。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拟定,股东会批准。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议通过: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和支付方法;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五)公司年度报告;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议通过: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30%的;经审计总资产30%的;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五)股权激励计划;(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收购方以转移公司实际控制权为目的(六)收购方以转移公司实际控制权为目的
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而向股东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关联交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关联交易、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司投资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实行累积投票制。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累积投票制。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一)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1、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候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会协商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并以上的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会、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会选举。……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
和程序:
1、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之日起未逾二年;
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之日起未逾3年;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日起未逾3年;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期限未满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他内容。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者进行交易;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业务;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任。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整;(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整;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低人数、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定最低人数、或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
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应当在下任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董事,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第一百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生效或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后1年内,或者有关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仍有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效,其对公司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或者任期届满后1年内,或者有关协议约定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的期限内仍有效,其对公司所负有的保密义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的时间长短,以及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定。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删除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
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长若干名。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损方案;
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案;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事项;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十)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案;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十六)在发生公司收购导致公司实际裁的工作;控制权可能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和
(十七)在发生公司收购导致公司实际控制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
权可能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和实施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对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其他(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对措施;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删除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四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解聘。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员。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偿责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公积金。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资本。
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为:……
6、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6、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
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数以上表决通过。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年度利润分配方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召开年度限等。
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金额上限等。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
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议和监督。
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7、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删除左述监事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会的监督职能相关内容
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删除左述监事会的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7、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监事会对监督职能相关内容
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监事会应当对
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追究等。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删除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方式进行。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或者国家企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或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程而存续。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列职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或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释义第二百〇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响的股东。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低于”、“多于”不含本数。于”不含本数。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百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一条如因出现《深圳证券交易删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由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前款规定的事项为《公司章程》必备内容,不可撤销。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自公司在深圳证券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交易所上市并经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通过后生效。
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本次修订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三、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修订、制定了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制度名称修订/制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
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是
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否
5总裁工作细则修订否
6独立董事制度修订是
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8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9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10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1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是1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是
1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是
1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是
1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否
1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修订
17是
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1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修订否
19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否
20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否
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定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制定否
22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定否
上述修订、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上述修订、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全文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