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经2025年9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筹资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为满足公司资金的需要,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实现利润最大化,公
司可以进行融资。筹资方式包括向银行借款、关联公司间拆借、发行债券以及发行股票等。
第三条筹资业务及融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二节筹资管理制度
第四条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和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公司借款等。
第五条银行借款可分为担保借款、质押借款和抵押借款。对于举借短期借
款要慎重安排借款额度,并做好还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防范违约风险。
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司对抵押物必须有处分权。
(二)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
(三)抵押物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一致。
(四)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应便于管理和实施,原则上应是不动产,也
包括生产设备、日用生活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一切有价值的动产。
公司对抵押物登记备查账,详细记录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融资机构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筹资的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公司银行借款、票据质押和票据贴现、融资租赁、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短融中票等筹资活动,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同时办理所有筹资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第七条公司(包含子公司)银行授信由董事会审批,在授信额度内提用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
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公司在与银行达成基本借贷意向后,公司财务部应编写借款申请,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公司财务部凭审批过的借款申请办理借款手续。贷款意向确定后,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与贷款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合同。
第九条公司原则上应优先采取银行借款的方式满足资金需要,尽量避免非银行借款,确有必要采取非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公司可以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信用证融资、供应链金融、保理等非银行借款业务。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信用证融资、供应链金融、保理等非银行类借款业务的,财务部应选派专人负责,应选择适当的融资类型、重视并全面审查融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等),建立有效的风险评级和风险预警机制,规范财务操作流程,保证资金安全,降低融资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信用证融资、供应链金融、保理等非银行类借
款业务的,财务部应事先编制筹资方案,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信用证融资、供应链金融、保理等非银行类借
款业务的,融资金额在500万以内,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融资金额超过
500万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则提交公司执行委员会审批;融资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但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
监督:
首先,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方案、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禁止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有必要改变筹措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并获得相应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公司及子公司筹措资金不得进行非法转贷交易,不得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进行转贷交易。
其次,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融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和股东会批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节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