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2025年9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漏、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经营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财务报告;
(二十六)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八)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
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财务、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
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本条第1项至第9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及时记录内
幕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咨询、行政审批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公司内部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在内幕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件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督促备忘录涉及的有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第十三条公司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相关部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和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
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保密条款等。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商议、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以及
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
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进行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
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漏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
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