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度)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
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银行信贷
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持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会审批。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每年根据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孰低原则,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一般采取年度分红的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当年度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在考虑到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后认为公司股价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现金股利的比例不得低于20%。
3、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1、公司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事意见基础上,结合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同意,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年度盈利,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因投资规划、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和要求等因素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