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8证券简称:光洋股份公告编号:(2025)089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3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0号),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8166189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9999999.1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5529176.7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编号为XYZH/2023BJAA8B0242的《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2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
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额度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授权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1105021629000888829
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304000001012010018296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6500万套高端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精密轴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聂敏、刘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