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002709)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1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在公开披露前及时报送深交所备案审核。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
管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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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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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披露工作。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主体等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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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
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关系管理;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等。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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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和季度报告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及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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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
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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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九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股东会召开日期的公告;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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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第8页/共15页天赐材料(002709)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信息;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财务等部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三)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五)定期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编制,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相应决议文件及深交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送深交所,并于规定时
第9页/共15页天赐材料(002709)间在指定媒体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尽早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报告给董事长。
公司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二)临时报告的起草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披露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以下任
一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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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在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指定一家或多家法定信息披露报纸、法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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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第五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新闻媒介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定期发布公司有关信息,但不得以答记者问和发布新闻的形式代替履行公司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根据需要在
公司网站和其他媒体上披露信息,但应保证:
(一)指定媒体披露时间不晚于非指定媒体;
(二)媒体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一致。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加强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其他宣传
资料的管理,防止通过上述渠道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的文件格式,遵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第五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以
及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十九条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券商等)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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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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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若存在需暂缓或免于披露的事项,公司应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提交暂缓披露或免于披露申请,遵守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八条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有关人员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和报送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其他相关资料也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络事务时(主要指联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应做好电话联系的文字记录存档保管,以公司名义对上述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第七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第14页/共15页天赐材料(002709)于十年。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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