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的信息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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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豁免与暂缓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暂
缓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1)、《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3),并由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与豁免与暂缓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豁免、暂缓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豁免、暂缓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后,交由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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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
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并在前期报备的暂缓披露事项登记表中更新填报恢复披露情况: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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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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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人/申请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暂缓披露申请事项类别申请时间
□豁免披露豁免或暂缓披露的事项内容豁免或暂缓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期限(如适用)年月日至年月日是否填报知情人登相关知情人是否已记表签署保密承诺
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恢复披露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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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登记表豁免与暂缓事项知情人基本信息知悉情况
序号姓名部门/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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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书面保密承诺
作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做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在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转让或买卖公司股份/股票、也不建议他人转让或买卖公司股份/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项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书面保密承诺》,并按照公司内部审核流程提交审核;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日期: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