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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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124号
致: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思美传媒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思美传媒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思美传媒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思美传媒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思美传媒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思美传媒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已于 2026年 6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根据思美
传媒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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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14:4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虎玉路41号公司会议室。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6年6月22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01人,代表股份179752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7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75582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03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8人,代表股份
4170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99人,代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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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4177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1422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916%;反对294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379%;弃权66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70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6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22%;反对29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671%;弃权6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0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思美传媒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6H112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经办律师:熊琦
签署:
经办律师:徐亦灵
签署: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