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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易: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20 00:00 查看全文

*ST东易 --%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ST东易 公告编号:2025-096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电子城 IT 产业园 C3B 座东易日盛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9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79人,代表股份180779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90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79345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76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4人,代表股份102844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4.5139%。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关联方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3人,代表股份

140028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76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2人,代表股份73449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073%。

2.通过网络投票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1人,代表股份66578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95%。

(三)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5人,代表股份36430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3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4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93%。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3人,代表股份36266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6443%。

(四)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北京一中院法官、管理人代表、公司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44786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7%;

反对26916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9%;弃权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关联方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028242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中小股东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99618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04%;反对26916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88%;弃权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

(四)表决结果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会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丽伟、万琴芳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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