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驰证律意见(2025)第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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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1/6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声驰证律意见(2025)第011号
致: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或者“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就《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委托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
下文件:
(一)2024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2024)京01破申1179号《决定书》。
(二)2024年11月5日,北京一中院(2024)京01破申1179号之一《决定书》。
(三)2025年11月19日,北京一中院(2024)京01破申1179号《民事裁定书》。
(四)2025年11月19日,北京一中院(2025)京01破501号《决定书》。
(五)2025年11月25日,北京一中院(2025)京01破501号之一《决定书》。
(六)2025年12月21日,北京一中院(2025)京01破501号《民事裁定书》。
(七)2025年12月30日,公司《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
(八)2025年12月30日,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二、就前述文件,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已经提供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
认函和/或证明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均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
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2/6四、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
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易日盛为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一)2024年10月18日,根据东易日盛债权人申请,北京一中院出具(2024)
京01破申1179号《决定书》,决定对东易日盛启动预重整。
(二)2024年11月5日,北京一中院出具(2024)京01破申1179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三)2025年11月19日,北京一中院出具(2024)京01破申1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一案。
(四)2025年11月19日,北京一中院出具(2025)京01破50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五)2025年11月25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5)京01破501号之一《决定书》,准许东易日盛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六)2025年12月21日,北京一中院出具(2025)京01破50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七)2025年12月30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2025年12月30日,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第(四)项“执行完毕的标准”的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3/6重整计划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
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预留
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份,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
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因债务人和/或管理人收到有权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原因无法按重整计划
规定向债权人分配偿债资源的,不视为未按重整计划执行。
(二)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
根据东易日盛向管理人及北京一中院提交的《执行报告》和管理人向北京
一中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如下:
1、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
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1412472816.00元,其中保证金在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自动等额转为重整投资款。全部重整投资款已支付完成。
2、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2025年12月30日,对于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审查确认债权、职工债权及预计债权,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将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提存/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份,已登记至管理人
指定的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东易日盛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2.677504710073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转增后,东易日盛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
951405184股。2025年12月29日,东易日盛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已经
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2025年12月30日,涉及应支付的重整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
的费用、东易日盛股份登记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均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完毕或相应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6(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2025年12月30日,东易日盛向管理人及北京一中院提交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认为“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认定标准”。
2025年12月30日,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管理人认为“东易日盛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认定标准”。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东易日盛已依法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管理人已依法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监督报告》,管理人认为东易日盛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认定标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东易日盛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5/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颖孙东辉
________________李帅男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