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ST 东易 公告编号:2025-094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电子城 IT 产业园 C3B
座东易日盛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17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1067201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37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779346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76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0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7855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613%。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014名,代表公司股份28950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00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64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9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0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7855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613%。
(注:上述比例加总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01729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36%;
反对4940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7%;弃权
4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959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614%;反对4940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63%;弃权4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3%。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504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498%;反对4162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01%;
弃权53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34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384%;反对4162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69%;弃权53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7%。
本议案属于特殊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丽伟、万琴芳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