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ST 东易 公告编号:2025-065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遴选重整投资人结果及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
院最终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
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重整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关于本次重整投资相关协议,可能存在因财
务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相关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公司预重整概况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1179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启动公司预重整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9)。
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1179号之一]
《决定书》,北京一中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9)。
2024年11月9日,公司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0)。
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128),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4年12月31日18:00(含当日,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招募情况决定延长报名期限)前,根据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提交至临时管理人。
公司于2025年1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截至报名时间止共收到40家(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算作1家)意向重整投资人主体提交的正式报名材料,其中15家为产业投资人,25家为财务投资人。
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公司与中选产业投资人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产业投资人应当确保在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财务投资人与公司另行签署投资协议。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经公司产业投资人与意向财务投资人磋商,指定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中国
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外贸信托-玄武臻橙8号服务信托”)、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盈和智紫丰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微耕农业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高文博、王子豪、谢演灵、沈泽锴为财务投资人,并签署《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披露了《关于更换部分财务投资人及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因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投资人结构调整,经协商,财务投资人高文博、王子豪、谢演灵、沈泽锴退出本次投资,其份额分别由联合体内的财务投资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盈和智紫丰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承接。高文博、王子豪、谢演灵、沈泽锴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已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并签署《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解除协议》;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盈和智紫丰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四家财务投资人与公司签署《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变更协议》。
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披露了《关于遴选重整投资人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为顺利推进公司预重整工作,进一步优化财务投资人、提高重整投资资金额度,经取得产业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的同意,公司开展了财务投资人优化工作。现将重整投资人遴选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经临时管理人组织遴选评定,确定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北京汇智云创企
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翼红林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大有
星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西领重整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中选重整投资人。各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财务投资人及持股数量变更前后对比如下表所示:
变更前持股数变更前持股变更后持股数变更后持股序号财务投资人名称量(股)比例量(股)比例1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475000004.9926%350000003.6788%变更前持股数变更前持股变更后持股数变更后持股序号财务投资人名称量(股)比例量(股)比例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
2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400000004.2043%350000003.6788%
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3280000002.9430%350000003.6788%
伙)
4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50000003.6788%
5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50000003.6788%
6国民信托有限公司350000003.6788%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7300000003.1532%
责任公司
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
8470000004.9401%67170510.7060%
翼红林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大有星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9--67170510.7060%
伙)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10--67170510.706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西领重整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67170510.7060%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
1298682041.0372%--“外贸信托-玄武臻橙8号服务信托”)
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3(代表“盈和智紫丰一号私募证券投475000004.9926%--资基金”)
14广州微耕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0000000.5255%--
15北京康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20000004.4145%--
合计26686820428.0499%26686820428.0499%
截至目前财务投资人的持股数量、占重整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投资对价总
额以及每股价格分别如下表所示:
持股每股价格
序号财务投资人名称持股数量(股)投资总额(元)
比例(元/股)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
1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350000003.6788%140000000.004.00托”)
2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350000003.6788%140000000.004.00
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3350000003.6788%140000000.004.00
合伙)持股每股价格
序号财务投资人名称持股数量(股)投资总额(元)
比例(元/股)
4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50000003.6788%140000000.004.00
5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50000003.6788%140000000.004.00
6国民信托有限公司350000003.6788%140000000.004.00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7300000003.1532%120000000.004.00
限责任公司
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7170510.7060%26868204.004.00
宏翼红林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大有星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967170510.7060%26868204.004.00
合伙)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
1067170510.7060%26868204.004.00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领重整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
1167170510.7060%26868204.004.00
司
合计26686820428.0499%1067472816
二、财务投资人基本情况及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的基本情况
1、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
的基本工商信息、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实际控制人、股权代持情况等情况可参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披露的《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2、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云南信托提供的资料,云南信托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云南信托提供的资料,云南信托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云南信托提供的资料,云南信托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二)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5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6788%。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5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400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4.00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
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及信托委托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1400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及信托委托人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及信托委托人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及信托委托人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
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或信托委托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
协议、重整投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及信托委托人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及信托委托人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1260000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投资”)的基本情况
1、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
财务数据、实际控制人、股权代持情况等情况可参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披
露的《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2、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吉富投资提供的资料,吉富投资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吉富投资提供的资料,吉富投资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吉富投资提供的资料,吉富投资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四)与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5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6788%。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5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4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4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14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
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
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12600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智云创”)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MAEG6D9F5E
成立日期2025-04-08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格林豪泰楼6-603
注册资本138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庆泽、长沙万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策划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
统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网络设备制造;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刘庆泽出资1380万(元),持股比例10%;长沙万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出资1380万(元),持股比例10%;曹连水出资11040万(元),持股比例80%。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目前尚未发生实际业务。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成立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刘庆泽、长沙万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汇智云创提供的资料,汇智云创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六)与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5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6788%。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5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4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4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14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
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
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12600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福石”)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MAC0Q8KN85
成立日期2022-09-22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3层301-6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永亮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北京福石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1800万(元),持股比例60%;陈永亮出资900万(元),持股比例30%;浙江法喜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10%。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北京福石提供的资料北京福石主要从事上市公司的重整投资。
北京福石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科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8857.4513353.70
负债总额22251.6413210.65
净资产6605.82143.05科目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1146.54495.02
净利润6407.0783.05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福石提供的资料,北京福石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福石提供的资料,北京福石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北京福石提供的资料,陈永亮为其实际控制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福石提供的资料,北京福石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6、股权代持情况根据北京福石提供的资料,北京福石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八)与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5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68%。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5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4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4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3、投资保证金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14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
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
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12600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
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平安资产”)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DM6P21
成立日期2017-03-10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座二楼214室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徐鑫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在不良资产业务项下,追偿本外币债务,对收购本外币不良资产所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置换、转让与销售;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以及相关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金融信息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
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破产管理;接
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出资153000万(元),持股比例5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17000万(元),持股比例39%;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4000万(元),持股比例8%;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股比例2%。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资料招商平安资产的主要业务是不良资产收
购处置业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业务、内部协同类业务。
招商平安资产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科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950419.941960444.451805912.84
负债总额1538006.091563213.981432085.80
净资产412413.84397230.47373827.04科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61208.8292760.01-3794.13
净利润1463.5621399.46-92490.39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资料,招商平安资产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资料,招商平安资产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资料,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资料,招商平安资产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资料,招商平安资产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与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5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68%。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5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400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4.00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
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
1400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
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
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
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1260000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429120804
成立日期1987-01-1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肖鹰
经营范围(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
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
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
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十二)以固有资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726万(元),持股比例40.726%;上海丰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31727万(元),持股比例31.727%;上海璟安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7547万(元),持股比例27.547%。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国民信托提供的资料国民信托主要从事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
托、财富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投资等业务。国民信托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科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512935.55486439.70443316.71
负债总额73076.6185123.7880290.25
净资产439858.94401315.93363026.46科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82423.2892853.7888590.23
净利润38543.0238289.4732519.33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国民信托提供的资料,国民信托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国民信托提供的资料,国民信托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民信托提供的资料,国民信托无实际控制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国民信托提供的资料,国民信托参与本次财务投资资金来源为国民信托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项下的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国民信托提供的资料,国民信托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二)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民信托有限公司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5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68%。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5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4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4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14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
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
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投资款总额140000000.00元(大写:壹亿肆仟万元整);乙方支付履约保
证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及临时管理人应原路径退还乙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
140000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无息)。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
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股权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97263405T
成立日期2007-01-16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6号楼三层
AL305室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许良军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股权结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4546万元,持股比例
72.73%;天津市财政局财政投资业务中心出资5454万元,持
股比例27.27%。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长城股权基金提供的资料长城股权基金主要从事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和并购重组业务,央国企存量盘活和结构调整业务以及问题企业纾困等业务。
长城股权基金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科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61542.6560665.8858969.74
负债总额2790.583810.756206.69
净资产58752.0756855.1452763.05科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10760.828098.487173.60
净利润4668.834059.644874.93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长城股权基金提供的资料,长城股权基金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长城股权基金提供的资料,长城股权基金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长城股权基金提供的资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长城股权基金提供的资料,长城股权基金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长城股权基金提供的资料,长城股权基金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十四)与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30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3.15%。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30000000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120000000元,每股对价为4.00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1200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
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
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108000000元(大写:壹亿零捌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五)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翼红林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海宏翼私募”)的基本情况
1、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主营业务情况和主
要财务数据、实际控制人、股权代持情况等情况可参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
披露的《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2、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海宏翼私募提供的资料,上海宏翼私募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海宏翼私募提供的资料,上海宏翼私募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投资的资金来源根据上海宏翼私募提供的资料,上海宏翼私募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十六)与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翼红林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翼红林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6717051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0.706%。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6717051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26868204.00元,每股对价为4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3、投资保证金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2686820.4元(大写:贰佰陆拾捌万陆仟捌佰贰拾元肆角,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
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
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24181383.6元(大写:贰仟肆佰壹拾捌万壹仟叁佰捌拾叁元陆角)。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
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七)北京大有星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有星瀚”)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北京大有星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DX2XFE1D
成立日期2024-09-0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66号院2号楼5层649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大有同享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北京大有振华技术有限公司出资19800万(元),持股比例
99%;北京大有同享科技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
1%。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大有星瀚提供的资料大有星瀚是专项为本次东易日盛重整投资设
立的主体,暂未开展实际业务。
根据大有星瀚提供的资料,大有星瀚暂未开展实际业务,无相关财务数据。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大有星瀚提供的资料,大有星瀚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大有星瀚提供的资料,大有星瀚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大有星瀚提供的资料,北京大有同享科技有限公司为大有星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大有星瀚提供的资料,大有星瀚参与本次财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大有星瀚提供的资料,大有星瀚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八)与北京大有星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大有星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6717051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0.706%。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6717051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26868204元,每股对价为4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2686820.40元(大写:贰佰陆拾捌万陆仟捌佰贰拾元肆角整,乙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为1000万元,报名保证金中的2686820.40元直接转化为投资保证金,本次投资保证金不再另行支付,报名保证金中剩余的7313179.6元原路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
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
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24181383.6元(大写:贰仟肆佰壹拾捌万壹仟叁佰捌拾叁元陆角)。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九)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纾困发展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ARHNP1L
成立日期2019-03-15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B座
42楼
注册资本501000万(元)人民币执行事务合伙人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活动);
投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0000万(元),持股比例99.8004%;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0
万(元),持股比例0.1996%。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根据纾困发展基金提供的资料纾困发展基金的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
纾困发展基金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科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428944.62379911.72382967.74
负债总额498.6143.2825.05
归母净资产428446.01379868.44382942.69科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33301.9930371.351091.34
归母净利润30548.5627530.89835.47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纾困发展基金提供的资料,纾困发展基金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纾困发展基金提供的资料,纾困发展基金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纾困发展基金提供的资料,纾困发展基金的管理人为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纾困发展基金提供的资料,纾困发展基金参与本次财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纾困发展基金提供的资料,纾困发展基金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二十)与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6717051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0.71%。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6717051股。
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26868204元,每股对价为4.00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2700000元(大写:贰佰柒拾万元,乙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为1000万元,报名保证金中的270万元直接转化为投资保证金,本次投资保证金不再另行支付,报名保证金中剩余的730万元原路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
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
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
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24168204元(大写:贰仟肆佰壹拾陆万捌仟贰佰零肆元)。
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
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十一)西领重整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领重整(北京)”)的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西领重整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DGX51PX4
成立日期2024-04-25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隆新大街3号3幢平房124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於玮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破产清算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西领重整企业管理(成都)有限公司出资250万(元),持股比例50%;彩牛(北京)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出资125万(元),持股比例25%;成都吉瑞泰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75万(元),持股比例15%;青岛鲁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10%。
2、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西领重整(北京)提供的资料西领重整(北京)的主要业务是投资管
理、资产管理等业务。
西领重整(北京)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科目2025年6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598.431029.99
负债总额350.42814.26
归母净资产248.02215.73
科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
营业收入314.3649.51
归母净利润243.02-32.26
3、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西领重整(北京)提供的资料,西领重整(北京)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西领重整(北京)提供的资料,西领重整(北京)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实际控制人
根据西领重整(北京)提供的资料,西领重整(北京)的控股股东为西领重整企业管理(成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强。
5、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西领重整(北京)提供的资料,西领重整(北京)参与本次财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6、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西领重整(北京)提供的资料,西领重整(北京)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十二)与西领重整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西领重整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通过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2)投资安排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6717051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为0.71%。
具体方式为:以甲方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2.6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甲方的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由乙方有条件受让6717051股。乙方受让股份总对价为26868204元,每股对价为4元/股。该投资款将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保证金金额为2686820.4元(大写:贰佰陆拾捌万陆仟捌佰贰拾元肆角,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乙方应当缴纳乙方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投资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投资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投资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投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
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支付安排、股票抵债价格、偿债方案等进行调整,在不提高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受让转增股份每股对价、受让股份总对价、锁定期安排要求情况下,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
(2)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
(3)乙方逾期履行履约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的;
(4)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协议、重整投
资方案、重整计划及其他原因,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5、投资款支付安排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投资保证金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剩余投资款总额24181383.6元(大写:贰仟肆佰壹拾捌万壹仟叁佰捌拾叁元陆角)。履约保证金于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额支付至甲方临时管理人/管理人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以另行通知的为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本协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十三)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外贸信托-玄武臻橙8号服务信托”)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外贸信托-玄武臻橙8号服务信托”)
2、协议主要内容
第1条原协议调整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协议中约定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依据原协议应履行而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甲乙双方确认,就原协议解除事宜,不追究相关各方的任何责任。
第2条保证金退还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
2960461.2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玖拾陆万零肆佰陆拾壹元贰角整)无息退
还至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3条条款独立性
尽管原协议解除,原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通知送达、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4条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执行事务
合伙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甲方临时管理人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四)与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盈和智紫丰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北京盈和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盈和智紫丰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协议主要内容
第1条原协议调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协议中约定的甲乙双方权
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依据原协议应履行而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甲乙双方确认,就原协议解除事宜,不追究相关各方的任何责任。
第2条保证金退还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
142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伍万元整)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3条条款独立性
尽管原协议解除,原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通知送达、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4条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执行事务
合伙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甲方临时管理人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五)与广州微耕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微耕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第1条原协议调整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协议中约定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依据原协议应履行而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甲乙双方确认,就原协议解除事宜,不追究相关各方的任何责任。
第2条保证金退还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3条条款独立性
尽管原协议解除,原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通知送达、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4条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执行事务
合伙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甲方临时管理人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与北京康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康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协议主要内容
第1条原协议调整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协议中约定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依据原协议应履行而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甲乙双方确认,就原协议解除事宜,不追究相关各方的任何责任。
第2条保证金退还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
126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万元整)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3条条款独立性
尽管原协议解除,原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通知送达、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第4条其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执行事务
合伙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甲方临时管理人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重整投资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履约措施、履约能力及履约保障等
(一)相关承诺财务投资人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履约措施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财务投资人应向公司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
106747281.60元。在投资人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时,上述保证金将
自动转化为各自应支付的等额(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投资款。
(三)履约保障若财务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将保证金或投资款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公司违约。协议解除后,财务投资人已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投资款等)不予退还,同时财务投资人应承担相关赔偿、补偿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四、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财务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为4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实际控制人情况、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等。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投资人获得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4.7204元/股。
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每股对价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
《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相关重整投资协议旨在进一步优化财务投资人、提高重整投资资金额度,将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已签署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除不
再对优化后的财务投资人的投资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外,其他内容继续有效并履行。
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相关约定,待公司重整完成后,产业投资人预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并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而财务投资人将成为公司参股股东,不取得重整后公司的控制权。
六、风险提示
1、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
院最终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4、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财务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5、公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2024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公
司2024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6、因公司2022年、2023年及2024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