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4证券简称:牧原股份公告编号:2025-087
债券代码:127045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曹治年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8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9月8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上
午9:15至2025年9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42名,代表1851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526002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904%。其中: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16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15604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52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1835名,代表1835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10398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846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511314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侯婕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2289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75%;
反对86213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59%;弃权
1987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794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394%;反对86213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8717%;弃权1987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9%。(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2505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37%;
反对85994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97%;弃权
1989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00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817%;反对85994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8289%;弃权1989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经营者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2503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36%;
反对8599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96%;弃权
1992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00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814%;反对8599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8286%;弃权1992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37794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84%;
反对86221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3%;弃权
1986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106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489%;反对86221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8627%;弃权1986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8014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46%;
反对86000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90%;弃权
1987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326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918%;反对86000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8194%;弃权1987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奋斗者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8014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46%;
反对85999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90%;弃权
1988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325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917%;反对85999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8194%;弃权1988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060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013%;
反对86457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10%;弃权
1988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86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022%;反对86457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9089%;弃权1988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477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804%;
反对8599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37%;弃权
2031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28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836%;反对8599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90%;弃权2031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97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骨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515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877%;
反对85999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39%;弃权
199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32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911%;反对85999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6.8193%;弃权199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侯婕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