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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6年3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

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进行全面的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的建立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

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控评价工作方案;

(二)审议内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

(三)领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协调公司管理层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五)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及自我评价情况。

第六条公司管理层负责为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必要的行政资源,协调和解决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听取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安排、工作进展和评价报告,及时掌握公司日常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结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根据经批准的

内控评价工作方案,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编制内部控制报告。

第八条公司其他部门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主体单位,负责参与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九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条内部环境评价主要是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

第十二条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达到控制目标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

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第十四条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的过程。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以工作底稿的形式记录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

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拟定内控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

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

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

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方法采取定量、定性和二者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A、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B、控制环境无效;

C、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D、其他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相应的补偿性控制;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C、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

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判断标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重要程度按照错报金额与上一年度

定量标准财报资产总额比例计算:0.5%<错报≤1%错报≤0.5%

错报>1%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使公司遭受重大处罚或重大损失;

B、除政策性亏损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

C、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D、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E、企业管理人员纷纷离开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F、内控评价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定量标准判断标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重要程度按照损失金额与上一年度

定量标准财报资产总额比例计算:0.5%<损失≤1%损失≤0.5%

损失>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报告。重大缺陷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最终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应每年进行一次,并以12月31日为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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