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与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担任具体管理等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与其签订的合同为准。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
薪酬规定、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据此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薪酬,若当年绩效薪酬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发放办法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
考核发放,年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公司代扣代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章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
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
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